(2017)渝01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德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8182-6。委托代理人金吉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德明,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6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德明向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超过房屋面积补偿款17650元。本案执行费165元由被执行人杨德明负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