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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远芬等三人与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芬,黄武群,黄武金,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一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934号原告:张远芬,女,1929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武群,女,1993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武金,男,199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龙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文,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远芬、黄武群、黄武金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