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杨梅与被执行人田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梅,田治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李杨梅,女,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麻坪镇。被执行人田治德,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棕溪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杨梅与被执行人田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陕0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治德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杨梅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田治德下落不明,经查既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杨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多次与田治德电话、短信要求其履行借款至今未果,查控田治德既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李杨梅要求已将田治德纳入失信人名单,经与申请人李杨梅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