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皓宇与张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皓宇,张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178号原告:付皓宇,男,201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马玲,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中牟县。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丁一鸣,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真,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登封市。负责人:荆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皓宇与被告张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皓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皓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皓宇撤回对被告张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付皓宇负担。审判员 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