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林华,潘云莲,余云方,陈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天竺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被执行人林华,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云莲,女,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余云方,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青勇,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31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华、潘云莲、余云方、陈青勇(2017)浙1081执472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云方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云方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河头村张家下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松门087860】,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