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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687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梁玮、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梁X,李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687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责人:李步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云。被告:梁X。被告:李X。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梁X、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