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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同生与邰洁、陶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同生,邰洁,陶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49号申请人:丁同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邰洁,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陶少波,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丁同生与邰洁、陶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同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邰洁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或对被申请人陶少波的银行存款47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丁同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全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同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邰洁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或冻结陶少波的银行存款47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丁同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庭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