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田宜兰,李泉书,成玉,李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54号异议人(案外人):田国,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案外人(案外人):李庆海,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号。负责人:王学光,行长。被执行人:田宜兰,女,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泉书,男,196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成玉,女,198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李茂成,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以下简称桓台招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田宜兰、李泉书、成玉、李茂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国、李庆海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田国、李庆海称,桓台法院在执行(2016)鲁0321执312号案件时,查封的车库、储藏室、院落,实际所有人系异议人。2014年11月27日,异议人与田宜兰、李泉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田宜兰、李泉书违约不能过户,所以双方于2015年3月29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田宜兰、李泉书将其桓台县羿景嘉园小区37-2-102室产权证书以外的储藏室、车库、院落、院内设施交付异议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异议人也实际交付了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异议人接收了上述储藏室、车库、院落、院内设施,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开发商售房时,储藏室、车库都需要单独购买,有单独的发票,是独立的不动产,并不是商品房的附赠物。综上,异议人与田宜兰、李泉书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撤销(2016)鲁0321执3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桓台县羿景嘉园小区37-2-102室楼下的储藏室、车库、院落的查封。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交易信息。本院查明,原告桓台招商银行诉被告田宜兰、李泉书、成玉、李茂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桓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宜兰偿还原告桓台招商银行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68560.82元、律师代理费5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被告田宜兰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桓台招商银行可以就被告田宜兰、李泉书抵押的位于桓台县羿景嘉园小区37-2-102室(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桓台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桓国用2013第02183号)房地产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最高余额8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321执312号。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6)鲁0321执3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田宜兰名下与李泉书共有的位于桓台县东岳路969号羿景嘉园37-2-102室(产权证号:08-19177**)住房一套(含储藏室、车库及院落)为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2015)桓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321执3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宜兰、李泉书在购买位于桓台县东岳路969号羿景嘉园37-2-102室房产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包括储藏室、车库及院落,购买的储藏室、车库及院落另外签订合同。众所周知,购买带院的一楼商品房,价格远比不带院的商品房高出很多。开发商不会单独出售储藏室、车库(指院内车库)、院落,会使用捆绑式销售,购买商品房附属储藏室、车库、院落。从此意义讲,所签订的储藏室、车库、院落买卖合同就是所购37-2-102室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其实异议人也知道该事实。从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看,买卖标的是羿景嘉园37-2-102室房产一套,并没有特别说明是否包括储藏室、车库及院落,但其提交的补充协议又强调将储藏室、车库及院落提前交付,说明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即包括储藏室、车库及院落,此符合通常理解和交易习惯;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交易信息,以此证实其异议主张,本院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故本院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田国、李庆海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