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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明翔、曹洁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翔,曹洁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57号被执行人程明翔,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曹洁如,女,1960年9月5日出生,住建德市。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梅城信用社与程明翔、曹洁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明翔、曹洁如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2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