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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8号新工厂工业设计产业园3栋1层。法定代表人:周文博。被执行人:周文博,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唐莉莉,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坞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周文博、唐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9月1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600383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404元、案件受理费9804元、公告费用56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安徽省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唐莉莉房地产登记信息,通过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房地产部门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武汉欣政物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有被执行人周文博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7号2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硚2011009585,已设定抵押债权88万元)、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7号2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硚2011009586,已设定抵押债权296万元)、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7号1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硚2011009587,已设定抵押债权600万元)、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4栋1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硚2010011654,已设定抵押债权214万元),上述房产均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至少七次。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