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福存与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存,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00号原告:张福存,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法定代表人:苏立柱,职务:局长。原告张福存与被告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张福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福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岱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