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杜进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杜进和,江木旺,肖长木,黄长兴,游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857594836G。法定代表人丁啟强,行长。被执行人杜进和,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江木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肖长木,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长兴,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游孔洪,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杜进和、江木旺、肖长木、黄长兴、游孔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