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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环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委托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环林,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环林(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