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朝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李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户籍所在地长宁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朱中芹,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云,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再审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5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