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鲸云与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鲸云,孙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56号原告:王鲸云,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学勇,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原告王鲸云与被告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发现起诉状没有记明被告的住所地。上述情形,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鲸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正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