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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2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田志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田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周五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志发,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田志发价值287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