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96号原告:李某1,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周庄村西片29号。原告:李某2,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9号3门505号。原告:李某3,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周庄村西片29号。原告:李某4,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俊,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5,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某6,女,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与被告李某5、李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经查,原告李某1与案外人李某7系姐弟关系,为李某8(已故)之子女。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某7对本案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仅李某3、李某2、李某1、李某4提起诉讼,四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某3、李某2、李某1、李某4。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