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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孟水与刘海英、赵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孟水,刘海英,赵品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533号原告:胡孟水,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刘海英,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品乐,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胡孟水诉被告刘海英、赵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孟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孟水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