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孟水与刘海英、赵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孟水,刘海英,赵品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533号原告:胡孟水,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刘海英,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品乐,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胡孟水诉被告刘海英、赵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孟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孟水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