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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有才与修武县郇封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有才,修武县郇封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130号原告:秦有才,男,汉族,1967年1月9日生,住修武县。被告:修武县郇封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东新庄村。法定代表人:薛雯雨,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有才与被告修武县郇封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有才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