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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海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919号原告:张海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杰,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公司。负责人武中柱,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海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张海斌负担。审判员  贾世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粱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