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均标与邳州市水利局戴庄水利管理服务站、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均标,邳州市水利局戴庄水利管理服务站,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均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水利局戴庄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邳州市戴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晶秒,该站站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戴庄镇。法定代表人:周鹏,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均标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水利局戴庄水利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邳州市戴庄水利站)、邳州市戴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戴庄镇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均标,被上诉人邳州市戴庄水利站的法定代表人李晶秒,被上诉人戴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均标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裁。事实和理由:我1975年因公负伤,后安排到水利站工作,干了29年,2004年水利站不让我干了,我去值班,开不开门了,原来是他们把锁给换了,我被迫不干了。我现在到退休年龄了,他们应该给我办理养老保险。我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仲裁前置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支持我。被上诉人邳州市戴庄水利站答辩称:一审裁判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戴庄镇政府答辩称:1、戴庄镇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合法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王均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邳州市戴庄水利站和戴庄镇政府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自2015年12月31日起每月给付养老金800元,邳州市戴庄水利站和戴庄镇政府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975年,王均标在建设周营排灌站施工时受伤,左眼球被摘除,但是排灌站没有给付任何补偿,王均标在排灌站工作近三十年。2004年,周营排灌站认为王均标年龄大,视力差,不能胜任工作,将王均标辞退,经王均标多方找领导协调,在戴庄镇领导的帮助下,给王均标办理了低保,后为王均标办理了残疾补助。2015年王均标残疾补助被取消,目前无任何收入来源。由于王均标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极为困难,为了维护王均标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均标原系邳州市水利局戴庄水利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1999年被辞退,后单位继续留用直至2004年劳动关系中止。王均标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多次找邳州市戴庄水利站和戴庄镇政府协商未果,后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王均标一直未申请劳动仲裁。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均标主张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王均标应当先进行仲裁。本案王均标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程序直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均标的起诉。本院认为,通过双方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本案王均标的诉求是要求邳州市戴庄水利站和戴庄镇政府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王均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了仲裁,程序缺失,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其可在程序完善后,再行诉讼解决。综上,王均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梦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