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凌与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凌,罗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5200号原告:江凌,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栋,广西天狮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水泉,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凌诉被告罗水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江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江凌负担。余下受理费334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江凌。审 判 长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蓝汉善人民陪审员 梁霄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