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魏金才与闪玉峰、刘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才,闪玉峰,刘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08号原告:魏金才,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王忠喜,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玉峰,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建,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才诉被告闪玉峰、刘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金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魏金才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范人民陪审员 达格登人民陪审员 希 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伊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