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詹文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文学,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汉族,初中文化,非农职业,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文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詹文学饮酒后驾驶云F×××××号小型轿车沿江通公路由通海县秀山街道金山驶向四街方向,行至江通公路K14+50米江通加油站路口处,轿车头部与前方停在路口等红灯李祥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的小型客车相撞后发生四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天23时03分民警依法提取了詹文学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送检的詹文学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5.85mg/100ml血,故被告人詹文学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文学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罗某,4、李某、布某,4、张某2、刘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文学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詹文学归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文学犯罪的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鉴于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文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琪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