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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换娣与解世新、时俊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换娣,解世新,时俊,李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89号原告:范换娣,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解世新,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时俊,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李媛,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原告范换娣与被告解世新、时俊、李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范换娣诉称,2017年4月2日19时15分许,时俊驾驶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架桥百水路灯047灯杆时,将在此清扫道路的解胜旺撞倒,造成解胜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解胜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种经济损失784852.77元;依法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时俊现任职该院网络管理员(聘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特提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时俊系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网络管理员,为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