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示范林场与被执行人于开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林市示范林场,于开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示范林场,住所地虎林市杨岗镇。被执行人:于开家,男,汉族,住虎林市杨岗镇。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示范林场与被执行人于开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