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杨义民、薛红琴、袁峰杰、许振武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杨义民,薛红琴,袁峰杰,许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被执行人:杨义民,男,4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薛红琴,女,4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袁峰杰,男,3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许振武,男,35岁,汉族,万荣县。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晋0822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留被执行人袁峰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