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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雷正东与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东,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145号原告雷正东,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3210XB。法定代表人陈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东与被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正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正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缴纳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正东自行负担。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