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公司与吴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公司,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吴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偿还垫付款人民币20322.5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由申请人负担40元,被执行人负担3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下落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