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玺、赵社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玺,赵社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896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江,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玺,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赵社其,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玺、赵社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娅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