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冯来、蔡德强、蔡德梃、陈慈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蔡德某,蔡某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567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蔡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蔡德某,男,1989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蔡某梃,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陈某某、蔡德某、蔡某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162.66元,减半收取计32581.33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37581.3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松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人民陪审员 郭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窦天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