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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娄连雨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连雨,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170-1号原告:娄连雨,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徐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或存款,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避免因保全有误而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猛名下广汽传祺汽车(车牌号为:鲁N×××××)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