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明翠与陈玉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翠,陈玉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073号原告:张明翠,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被告:陈玉江,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原告张明翠诉被告陈玉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明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翠负担。审判员  何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