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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德君对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德君,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15号申请人:林德君,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万春职务:村长申请人林德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8日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10226.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68%。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始终未能偿还此借款。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3391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德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林德君借款及利息33914.00元。本案申请费216元,由被申请人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