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立旺、何明华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立旺,何明华,何立志,何秀苓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华,男,194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何立志,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何秀苓,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何立旺因与被上诉人何明华及原审被告何立志、何秀苓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立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立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立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立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玉珠审 判 员 姜海宽代理审判员 郝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