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陈京燕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陈京燕,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代表人:张森,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京燕,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84号。法定代表人:白云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京燕、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催缴,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应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