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汤荣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荣利,袁金才,赵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14511号申请执行人:汤荣利,女,1968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袁金才,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华荣,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汤荣利与袁金才、赵华荣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赵华荣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号房屋、持有的北京××有限公司350万元股权,执行中本应分别于2015年10月21日、2016年1月20日轮候查封,因上述财产的处置依法应由首封法院进行,申请执行人应待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价款的分配。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