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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锐与杨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锐,杨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26号原告:刘志锐,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杨廷海,男,40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刘志锐与被告杨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经本院催告仍未提供确切的被告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锐对被告杨廷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