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锐与杨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锐,杨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26号原告:刘志锐,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杨廷海,男,40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刘志锐与被告杨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经本院催告仍未提供确切的被告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锐对被告杨廷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