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芳、姜常柏、马里发、张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刘芳,姜常柏,马里发,张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所地:蒙自市文萃路龙泰花园F幢。负责人:杨坤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男,1991年7月28日生,系该行信贷部主管,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刘芳,女,1971年9月16日生,居民,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姜常柏,男,1968年8月14日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里发,男,1968年8月3日生,居民,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张宏超,男,1976年10月5日生,农民,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芳、姜常柏、马里发、张宏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安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