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行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龚玉华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3行初215号原告龚玉华,女,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红燕,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逐流,男,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玉华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月22日向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中,原告龚玉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玉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川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