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被告栾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栾某1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545号原告:张某1,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静,女,夏津精英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某1,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栾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栾某1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所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栾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