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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1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廷道与陈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道,陈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2396号原告陈廷道,男,192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陈标(系原告陈廷道之子),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伟,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廷道与被告陈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陈廷道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于1999年5月30日从原告居住地搬离。2012年2月,被告以帮助理财为由,代原告购买了四根金条,至今未归还;2016年8月,被告以代购原告所需的代步车为由,拿走了原告的工资卡和银行存单。原告的监护人从2017年1月起,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上述财物,并通过亲友、居委多次调解,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上海银行存单5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1000元;工商银行存单1张,金额为人民币42000元;现金人民币7870.60元;金条4根,每根重量为20克。陈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提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第七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第七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载明被告于2000年至今居住于上海市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红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俊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