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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梅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2,吴某3,余某,陈某1,张某,梅某2,梅某3,何某1,王某,吴某1,吴某4,吴某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梅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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