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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陈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068号之一原告:张建,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国辉,男,1966年7月4日生,回放,住济南市。原告张建与被告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