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延成对董亮申请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延成,董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58号申请人:吴延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董亮,男,汉族,抚松县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抚松县。吴延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6年12月3日,董亮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延成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现借款已到期,董亮怠于还款。吴延成要求董亮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延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董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延成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申请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董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艳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