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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不石、冯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不石,冯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不石,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冯国玉,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刘不石与被执行人冯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9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国玉的银行存款16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