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不石、冯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不石,冯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不石,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冯国玉,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刘不石与被执行人冯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9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国玉的银行存款16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