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纪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纪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2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纪辉,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纪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郭纪辉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纪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郭纪辉将其祖父遗留下来的两支火药枪,藏匿在本人所经营的云阳县南溪镇兴隆路门市内,并在南溪镇天河村公路旁的小山坡处试用两次。2016年12月6日17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门市进行搜查,将上述两把火药枪查获,并电话通知被告人郭纪辉投案。被告人郭纪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以上两支火药枪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纪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现场平面图、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告人郭纪辉的供述与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纪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纪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纪辉非法持有枪支在二支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郭纪辉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纪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纪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二支枪支,由云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童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