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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浙江达丰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景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达丰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达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戚建尔,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景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工业加工区甘湖工业村(厂房)。法定代表人:秦力生。申请执行人浙江达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景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杭仲(萧)裁字第001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