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61杜开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开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开敏,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开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开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杜开敏酒后驾驶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句容市钤塘转盘附近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杜开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杜开敏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开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开敏的供述;证人薛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开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开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开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开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开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世民代理审判员 艾 秀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