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赵雁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赵雁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53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城路3666号D2区25、26、27、28、29档口。法定代表人:程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建,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雁霞,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赵雁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垫付消费款的服务。2016年12月28日,原告在用户金乡县金鑫运输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430000元,后被告仅归还0.02元,尚欠429999.98元拒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429999.98元,支付违约金429999.99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的迟延履约违约金11609.73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赵雁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赵雁霞的住所地均在菏泽市牡丹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实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赵雁霞于2015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3项约定: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争议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项约定:本合约一式两份,在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上述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菏泽市广州路中段1998号大马庄院内,属于本院管辖权区域,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三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辉 关注公众号“”